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2741,200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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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七六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被告死亡應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因心肺衰竭死亡,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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