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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傑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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