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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8年3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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