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686,2008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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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加重準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被告無法提出具保金新臺幣20萬元以停止羈押,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 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確有攜帶兇器竊盜,未遂,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之犯行,據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 年2月,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在案,是以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保全上訴審及後續執行程序之進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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