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緝,12,2008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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