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緝,145,200807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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