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重訴,10,2008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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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裁定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並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並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公訴人所提證據資料,堪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仍有羈押必要,是被告甲○○之羈押期間,應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二月。

另審酌目前審理情形,認已無對被告甲○○施以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朱 嘉 川
法 官 劉 安 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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