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玢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
莊國禧律師
張錦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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