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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被告張家和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證據:戶籍謄本及依親居留證影本、媒體報導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9368 號起訴書、聯運股份有限公司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張家和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535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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