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重附民,43,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宏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豪政企業社即吳俊成
乙○○
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887, 964元。

㈡陳述:如附件事實及理由。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起訴書所載被告吳俊成、乙○○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41號刑事判決,認定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均已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在案,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金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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