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附民,173,2008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巷59弄2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如附件所示。

(二)陳述:如附件所示。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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