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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丙○○因詐欺案件(97年度易字第1755號),經原告甲○、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正 耀
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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