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附民,437,2009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03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丙○○被訴強盜等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280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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