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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戊○○
(現於台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 (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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