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附民,503,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部分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證據部分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有關竊取原告財物之竊盜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698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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