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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97年度重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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