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交簡附民,17,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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