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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579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傅 明 華
法 官 侯 志 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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