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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之6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丙○○與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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