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98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交管條例聲異案件,聲請__,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 本院經核__,認與__法第__條第__項之規定相符 ,應__,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