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交附民,2,2009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594 號、98年度交簡字第16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謝 梨 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金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