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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提起上訴,經原告於上訴程序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但因刑事案件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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