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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
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19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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