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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24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甲○○
乙○○
丙○○兼訴訟代理人住臺北
被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324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555號
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刑事刑十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廖欣儀
檢察官 黃怡華
書記官 蕭佩宜
通 譯 劉敏璋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原告兼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甲○○、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甲○○願給付原告乙○○及丙○○合計新台幣捌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並於民國98年11月2日當庭給付完畢。
二、原告乙○○同意撤回對被告甲○○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555號之過失傷害告訴,被告甲○○及丙○○同意撤回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555號互告之過失傷害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甲○○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五庭
書記官 蕭佩宜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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