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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4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源盛交通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鄧雅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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