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撤緩,8,2009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8 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曾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五六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七年二月四日確定在案。

又於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七年四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六月十六日止,故意再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六五四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嗣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確定。

核被告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

(一)被告前曾於九十六年間,因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其緩刑期自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二月四日止。

而被告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七年四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六月十六日止,故意再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以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

(二)審酌被告前已因供給賭博場所,抽頭營利,犯賭博罪而受緩刑宣告確定,仍不知警惕,謹言慎行,甫於受緩刑宣告確定後,不到五月內,旋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再犯賭博案件,受判決有期徒刑確定,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核與現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爰依法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鈺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