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易,1131,2009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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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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