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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729號、第24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甲○○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皆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對被告二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乙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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