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簡,5543,200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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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5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1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5行「詎甲○○竟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以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集合犯意」,應更正為「詎甲○○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販賣仿冒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

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

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

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

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又所稱「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仿冒或盜版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而言。

如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仍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至買受者是否知悉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並非所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明知其所販賣者為盜版之遊戲光碟片,其中「PlayStation 」系統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內所存之授權文字,用以表明該等光碟片係新力公司所製造或授權製造,而上開文字均係無權制作上開文書之被告所偽造,並非原權利人所製作,自屬偽造之準私文書,被告亦明知購買之顧客會藉由執行該仿冒遊戲軟體之電腦軟體指令,在螢幕畫面上顯示出上開準私文書,竟持以販賣交付,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即可使用時,因買受者已達於可隨時使用該準私文書之狀態,應認該販賣者於交付時,即為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私文書有所主張,與行使無異。

是被告此一販賣交付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新力之商譽及商品管理,其主觀上自有以偽作真之意,自亦該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犯行。

至被告雖以仿品之價格販售,未以真品之價格售予顧客,與就上開授權字樣之文書為主張,主觀上與有以偽作真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無涉,尚難認被告以仿品之價格售出,而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

㈡又按商標之使用,係指以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等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等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之舉。

是故,本件盜版光碟表面及經播放而顯示「Play Station」、「PS設計圖」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4 之圖案)等 商標圖樣,既屬表彰該商品來源之用意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

是商標雖有準文書之性質,惟商標法就偽造、仿造商標行為,已有處罰之特別規定,自無從適用刑法第220條、第210條偽造準私文書罪之規定加以處罰(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08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本件被告就販賣上開偽造、仿造之商標商品,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持有、散布之低度行為,均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812號判決參照)。

且被告明知前揭仿冒光碟片均係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而販賣之犯行,係觸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又被告販賣其所擅自重製之「PlayStation 」盜版遊戲光碟,光碟內載有新力公司之授權文字,係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被告多次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販賣侵害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係屬集合犯行為,自應僅論以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僅從重論以一罪。

又被告以一販賣盜版遊戲光碟之行為,同時觸犯前揭商標法、著作權法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等3 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漏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法條,惟於事實欄已敘及被告利用其於網路上所下載或向他人購得之盜版程式,以燒錄機燒錄之方式,將之重製於光碟中之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㈣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標專用權,而擅自重製、販賣盜版光碟侵害他人權益危害甚鉅,既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商標專用權,亦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重製、販賣盜版遊戲光碟之期間及數量、犯罪所得之利益,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扣案如附表之物,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之罪,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

至被告亦同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同具義務沒收之規定,然本件係依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規定處斷結果,逕以同法第98條但書規定為沒收宣告即屬已足,毋庸再贅以商標法第83條沒收之規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8條,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一  │電腦主機            │壹臺          │
   ├──┼──────────┼───────┤
   │二  │一對二型燒錄器      │貳臺          │
   ├──┼──────────┼───────┤
   │三  │一對一型燒錄器      │壹臺          │
   ├──┼──────────┼───────┤
   │四  │空白燒錄光碟        │陸佰伍拾片    │
   ├──┼──────────┼───────┤
   │五  │盜版PS2遊戲光碟     │陸佰壹拾片    │
   │    │(詳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              │
   │    │決處刑附表一所示)   │              │
   ├──┼──────────┼───────┤
   │六  │盜版WII遊戲光碟     │柒佰伍拾柒片  │
   ├──┼──────────┼───────┤
   │七  │盜版程式光碟        │捌拾叁片      │
   │    │(詳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              │
   │    │決處刑附表三所示)   │              │
   ├──┼──────────┼───────┤
   │八  │信封                │壹佰只        │
   ├──┼──────────┼───────┤
   │九  │棉套                │叁佰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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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宅配通貨運寄件單據  │拾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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