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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5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05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歷,知悉現今不法份子為掩飾其違法行徑並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他人提供身分證件等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俗稱人頭),故對於受他人之邀,無須投注任何資金或技術即擔任公司負責人時,應已預見該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可能欲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行號申報扣抵稅額,供其他公司行號逃漏稅捐之不法用途使用,其竟於民國95年10月間某日,與陳興(另案通緝中)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甲○○自95年11月13日起至97年11月19日止擔任址設於臺北縣蘆洲市○○街73巷23號1 樓之「極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極網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極網公司實際無營業銷貨之事實,竟於96年1 月間某日起至96年10月間某日止,由陳興陸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38 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87,496,538 元,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立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申報扣抵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徵收之正確性,並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一所載之營業稅額共計9,374,850 元。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孫勝揚、張進義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4 月2 日北區國稅審四第0970018354號函暨相關文件全冊(含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7年3 月19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71032835號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3 月25日經中三字第09736037110 號書函附極網公司設立迄今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訪談記錄、申報書跨中心查詢報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明冊及清單等件)。
三、按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4條亦有明定。
復按統一發票係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於上述時間擔任極網公司之董事,屬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指之商業負責人。
核被告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並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捐而為行使,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罪。
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附此敘明。
被告甲○○與陳興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從事上揭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與共犯所為前揭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各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擔任極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任由他人虛偽填載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兼衡其任職期間虛開發票之張數及金額,暨幫助他逃漏稅捐之數額,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與陳興以虛偽開立不實發票方式,致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高達900 餘萬元,其所生之損害難謂輕微,職是,本院依其資力、職業、年齡及犯罪情節等各情,就易刑處分部分,諭知以新臺幣3,000 元折算1 日,以示懲儆。
四、末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9 行固載以:「明知極網公司並未向中國怡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華賓科技有限公司、捷達展業有限公司、超宇開發有限公司、晁揮有限公司等異常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公司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37張,銷售金額計187,144,859 元,充當極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扣抵銷項稅額,計逃漏營業稅9,357,243 元。」
等語(詳如附表二所示),惟按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須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成立要件,又虛設行號本身無進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無本身逃漏稅捐之問題。
本案極網公司既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亦為虛設公司或已無實際營業之異常營業人,故極網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自不生逃漏稅捐問題。
再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
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
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兩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準此,此部分亦不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依上開說明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並無公訴人所指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且被告係取得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開立不實之發票,就此部分亦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公訴意旨,容有未洽,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起訴書認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佳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極網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提供扣抵營業稅之明細(單位:新臺幣)
┌───┬────────────┬────┬─────────┬─────┐
│項 目│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發票金額 │ 稅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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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2│ 960,000 │ 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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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向嘉有限公司 │ 6│ 3,360,000 │ 1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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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忠順木箱包裝有限公司 │ 1│ 180,953 │ 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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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億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10│ 19,749,870 │ 98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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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朝亨國際有限公司 │ 17│ 42,271,800 │ 2,11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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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麗景科技有限公司 │ 4│ 800,000 │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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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廣鑫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2│ 800,000 │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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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驊美資訊有限公司 │ 3│ 717,619 │ 3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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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仲葳工程有限公司 │ 2│ 994,632 │ 4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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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亞聯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5│ 7,363,000 │ 36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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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成燿企業有限公司 │ 1│ 66,667 │ 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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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勇致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1│ 329,000 │ 1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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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揚騰實業有限公司 │ 7│ 3,156,750 │ 15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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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廣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5│ 11,888,459 │ 59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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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超群廣告有限公司 │ 1│ 423,000 │ 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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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百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1│ 228,571 │ 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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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葵林有限公司 │ 3│ 9,256,900 │ 46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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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全方位綜合百業有限公司 │ 32│ 54,939,229 │ 2,746,971│
├───┼────────────┼────┼─────────┼─────┤
│ 19 │百達通實業有限公司 │ 13│ 23,470,336 │ 1,17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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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天韻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12│ 3,404,100 │ 1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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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宏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5│ 955,652 │ 47,782│
├───┼────────────┼────┼─────────┼─────┤
│ 22 │富假機電工程行 │ 3│ 1,100,000 │ 55,000│
├───┼────────────┼────┼─────────┼─────┤
│ 23 │旗山鋼鐵有限公司 │ 1│ 600,000 │ 30,000│
├───┼────────────┼────┼─────────┼─────┤
│ 24 │華煜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1│ 480,000 │ 24,000│
├───┼────────────┼────┼─────────┼─────┤
│合 計│ │ 138│ 187,496,538 │ 9,37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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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極網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發票之明細
(單位:新臺幣)
┌───┬────────────┬────┬─────────┬─────┐
│項 目│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發票金額 │ 稅 額 │
├───┼────────────┼────┼─────────┼─────┤
│ 1 │中國怡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 393,000 │ 19,650│
├───┼────────────┼────┼─────────┼─────┤
│ 2 │華賓科技有限公司 │ 7│ 11,331,300 │ 566,565│
├───┼────────────┼────┼─────────┼─────┤
│ 3 │捷達展業有限公司 │ 17│ 102,957,359 │ 5,147,868│
├───┼────────────┼────┼─────────┼─────┤
│ 4 │超宇開發有限公司 │ 3│ 3,164,300 │ 158,215│
├───┼────────────┼────┼─────────┼─────┤
│ 5 │晁揮有限公司 │ 9│ 69,298,900 │ 3,464,945│
├───┼────────────┼────┼─────────┼─────┤
│合 計│ │ 37│ 187,144,859 │ 9,35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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