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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87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445、2446、2447、2448、2449、2450、2451、2452、2453、2454號、98年度偵字第26795 號、26957 號) ,及移送併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304 號、27957 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能預見提供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供不相識之人使用,足以幫助他人提領獲取詐欺之犯罪所得,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7年6 月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華僑銀行(業與台灣花旗銀行合併,下稱花旗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 下稱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 、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販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游君豪」之成年男子,嗣「游君豪」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西堤牛排禮券、手機、數位相機、I-POD 隨身聽等虛偽之拍賣訊息,致附表所示之辛○○等人於瀏覽該等網頁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丙○○帳戶內,該等款項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因辛○○等人遲未收受貨品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被害人辛○○、高鑫淼、午○○、庚○○、子○○之父紀淵慶( 起訴書證據清單誤載為子○○) 、甲○○、巳○○、己○○、癸○○、丁○○、寅○○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被害人戊○○、乙○○、壬○○、辰○○、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前揭花旗銀行、臺灣銀行及土地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乙份。
㈣、被害人辛○○所提供之台灣企銀帳戶轉出明細表、被害人丑○○所提供之彰化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被害人午○○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被害人乙○○所提供之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壬○○所提供之富邦商業銀行帳戶網路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被害人辰○○、丁○○所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害人己○○所提供之大眾銀行121ATM轉帳交易明細各乙份,及被害人戊○○、庚○○、子○○之父紀淵慶、甲○○、巳○○、卯○○、癸○○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乙紙( 被害人寅○○部分雖無匯款單據,惟經核對被告前揭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可知,於97年10月15日中午11時52分確有以寅○○友人趙韻婷名義所匯入之4,000 元款項乙筆無訛,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304 號卷所附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偵查卷第50頁) 。
㈤、被害人丑○○、戊○○、午○○、庚○○、壬○○、甲○○、辰○○、卯○○所提供之奇摩拍賣網頁影本各乙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本件被告丙○○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用以收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並未實際參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行為,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爰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檢察官就被害人己○○、癸○○、丁○○、寅○○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與原起訴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均係被告提供前揭土地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同一行為,僅係被害人不同)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又被告以出賣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一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辛○○等人先後依詐騙集團之指示而匯款,使其等之財產法益分別受有損害,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罪。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因貪圖小利,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使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訴追趨於複雜,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兼衡本件被害人人數眾多、渠等受詐騙而匯款之金額,及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始終捏稱前揭帳戶均係友人「游君豪」至其家中拜訪時所竊,迄因於偵查中一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檢察官第2 次通緝到案而向本院聲請羈押,並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後,被告始坦認該等帳戶實係以每個帳戶1,000 元之代價販賣予友人游君豪之情,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304 號移送併辦意旨( 即犯罪事實欄一之⑴部分) 略以:被告明知出賣或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可能使該帳戶成為詐騙者作為收受詐騙所得之用,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犯意,於97年6 月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密碼,以1,000 元之代價,販售並交付予年籍不詳,屬詐騙集團成員之一,名為「游君豪」之男子。
該詐騙集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而於97年10月13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上,虛偽刊登販賣數位相機之訊息,致尤彥翔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3 時57分許匯款5,200元至丙○○前開土地銀行帳戶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惟查,被害人尤彥翔雖於警詢時指稱其在奇摩拍賣網站見上開拍賣訊息後,先後於97年10月13日下午2 時25分、同日下午3 時57分匯款5,399 元至不詳人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匯款5,200 元至被告前揭土地銀行帳戶(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304 號卷所附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偵查卷第41至42頁) ,然被害人尤彥翔於警詢時僅提出匯款至前揭郵局帳戶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乙紙供員警附卷,就匯款5,200 元至被告前揭土地銀行帳戶部分則未提出任何匯款單據以實其說( 同上卷第44頁) ,且經本院電詢其可否對該部分另補匯款資料到院時,表示:「該筆匯款並未匯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紙在卷足佐,則被告之帳戶是否經詐騙集團利用為詐騙被害人尤彥翔之工具,並非無疑。
況經核閱被告前揭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於97年10月13日亦無被害人尤彥翔所指之該筆款項匯入紀錄( 同上卷第46至50頁) ,是自難僅憑被害人單一之指訴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部分犯罪既難以證明,檢察官移送併辦此部分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匯款時間及銀行│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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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10月15日某│辛○○│於「雅虎奇摩」拍賣│900元 │被告花旗│
│ │時 │ │網站上刊登標售「西│ │銀行帳號│
│ │ │ │堤牛排禮券」之假交│ │00000000│
│ │ │ │易訊息。 │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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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年10月15日上│丑○○│同上 │5,400元 │被告前揭│
│ │午10時50分 │ │ │ │花旗銀行│
│ │ │ │ │ │帳戶 │
├──┼───────┼───┼─────────┼────┼────┤
│ 3 │97年10月14日晚│戊○○│於「雅虎奇摩」拍賣│29,000元│被告臺灣│
│ │間7時30分 │ │網站上刊登標售「新│ │銀行帳號│
│ │ │ │光三越禮券」之假交│ │00000000│
│ │ │ │易訊息。 │ │號帳戶 │
├──┼───────┼───┼─────────┼────┼────┤
│ │97年10月15日下│午○○│於「雅虎奇摩」拍賣│4,999元 │被告土地│
│ │午1時16分 │ │網站上刊登標售「數│ │銀行帳號│
│ 4 │ │ │位相機」之假交易訊│ │00000000│
│ │ │ │息。 │ │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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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10月15日上│庚○○│於「雅虎奇摩」拍賣│7,250元 │被告前揭│
│ │午11時5分 │ │網站上刊登標售「 │ │花旗銀行│
│ 5 │ │ │I-POD Touch 16G 隨│ │帳戶 │
│ │ │ │身聽」之假交易訊息│ │ │
│ │ │ │。 │ │ │
├──┼───────┼───┼─────────┼────┼────┤
│ │97年10月15日下│乙○○│於「雅虎奇摩」拍賣│6,300元 │被告前揭│
│ 6 │午1時42分 │ │網站上刊登標售「嬰│ │土地銀行│
│ │ │ │兒奶粉」之假交易訊│ │帳戶 │
│ │ │ │息。 │ │ │
├──┼───────┼───┼─────────┼────┼────┤
│ │97年10月14日晚│壬○○│於「雅虎奇摩」拍賣│3,990元 │被告前揭│
│ 7 │間9時5分 │ │網站上刊登標售「I-│ │花旗銀行│
│ │ │ │POD NANO 8G 隨身聽│ │帳戶 │
│ │ │ │」之假交易訊息。 │ │ │
├──┼───────┼───┼─────────┼────┼────┤
│ │97年10月15日下│子○○│於「雅虎奇摩」拍賣│5,500元 │被告前揭│
│ 8 │午1時8分 │ │網站上刊登標售「I-│ │花旗銀行│
│ │ │ │POD Shuffle 2G隨身│ │帳戶 │
│ │ │ │聽」之假交易訊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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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10月14日晚│甲○○│於「雅虎奇摩」拍賣│4,000元 │被告前揭│
│ 9 │間10時26分 │ │網站上刊登標售「PS│ │臺灣銀行│
│ │ │ │P 遊戲機」之假交易│ │帳戶 │
│ │ │ │訊息。 │ │ │
├──┼───────┼───┼─────────┼────┼────┤
│ │97年10月15日下│辰○○│於「雅虎奇摩」拍賣│5,800元 │被告前揭│
│ 10 │午2時 │ │網站上刊登標售「I-│ │花旗銀行│
│ │ │ │POD Touch 8G隨身聽│ │帳戶 │
│ │ │ │」之假交易訊息。 │ │ │
├──┼───────┼───┼─────────┼────┼────┤
│ │97年10月15日中│巳○○│於「雅虎奇摩」拍賣│6,200元 │被告前揭│
│ 11 │午12時27分 │ │網站上刊登標售「I-│ │花旗銀行│
│ │ │ │POD Classic 隨身聽│ │帳戶 │
│ │ │ │」之假交易訊息。 │ │ │
├──┼───────┼───┼─────────┼────┼────┤
│ │97年10月14日下│卯○○│於「雅虎奇摩」拍賣│5,000元 │被告前揭│
│ 12 │午3時25分 │ │網站上刊登標售「I-│ │土地銀行│
│ │ │ │POD Touch 8G隨身聽│ │帳戶 │
│ │ │ │」之假交易訊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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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10月14日下│己○○│於「雅虎奇摩」拍賣│3,200元 │被告前揭│
│ 13 │午2時12分 │ │網站上刊登標售「數│ │土地銀行│
│ │ │ │位相機」之假交易訊│ │帳戶 │
│ │ │ │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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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10月15日下│癸○○│於「雅虎奇摩」拍賣│5,000元 │被告前揭│
│ 14 │午1時47分 │ │網站上刊登標售「手│ │土地銀行│
│ │ │ │機」之假交易訊息。│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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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10月15日某│丁○○│於「雅虎奇摩」拍賣│7,900元 │被告前揭│
│ 15 │時 │ │網站上刊登標售「手│ │土地銀行│
│ │ │ │機」之假交易訊息。│ │帳戶 │
├──┼───────┼───┼─────────┼────┼────┤
│ │97年10月15日中│寅○○│於「雅虎奇摩」拍賣│4,000元 │被告前揭│
│ 16 │午11時52分 │ │網站上刊登標售「手│ │土地銀行│
│ │ │ │機」之假交易訊息。│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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