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簡,8929,2009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8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之2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5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 司 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 偉 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