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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宜詮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蘭 萍
法 官 黃 苙 荌
法 官 黃 繼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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