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然查,被告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業經具保停止羈押,其重為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