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139,2009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然查,被告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業經具保停止羈押,其重為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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