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238,200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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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嗣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8100535號),將被告予以釋放。

茲因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板橋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10641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囑託拘提均無著,致無法使被告到案執行,且具保人乙○○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於民國98年8 月5 日及10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8100535號)、通知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9 月30日雄檢惠峨98執助1593字第6318 7號函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9月23日南檢治乙98執助839字第56025 號函附之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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