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315,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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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瑞隆
魏素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688號被告魏素靖、龔瑞隆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17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1 級毒品;

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本件扣案之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172公克),經送鑑定,檢出第1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2 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70880 號毒品鑑定書1份存卷可憑,足認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揆以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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