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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戶政事務所)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四部分,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上開判決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受刑人甲○○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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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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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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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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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十六年五月一日│
│ │十七日 │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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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八年│臺北地檢九十七年│臺北地檢九十六年│
│ │度偵字第二八九九│度偵緝字第一六一│度毒偵字第一五六│
│年 度 案 號│號 │號 │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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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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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六年度上訴字│
│事實審│ │一三0六號 │四0三號 │第四九五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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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十七年三月十七│九十七年三月二十│
│ │ │七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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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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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九十八年度上訴字│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六年度上訴字│
│判 決│ │第二八七六號 │四0三號 │第四九五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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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九十八年九月七日│九十七年四月十五│九十七年四月二十│
│ │確定日期│ │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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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高等法院係以│ │ │
│ │上訴不合法駁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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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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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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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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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九十六年十一月二│九十七年一月十二│
│ │十三日 │十三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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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九十六年│臺北地檢九十六年│臺北地檢九十七年│
│ │度毒偵字第三七六│度毒偵字第三七六│度毒偵字第二二四│
│年 度 案 號│九號 │九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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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彎高等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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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九十七年度上訴字│九十七年度上訴字│九十七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第二五五五號 │第二五五五號 │三0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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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六月三十│九十七年六月三十│九十七年七月三十│
│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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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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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九十七年度上訴字│九十七年度訴字第│
│判 決│ │四五二四號 │第二五五五號 │三0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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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九十七年九月十八│九十七年六月三十│九十七年十月六日│
│ │確定日期│日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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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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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七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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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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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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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九十七年一月十一│九十六月五月十七│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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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九十七年│臺北地檢九十六年│
│ │度毒偵字第二二四│度偵字第二二0八│
│年 度 案 號│號 │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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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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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十七年度上易字│
│事實審│ │三0四號 │第一七一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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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九十七年十月三日│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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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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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十七年度上易字│
│判 決│ │三0四號 │第一七一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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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九十七年十月三日│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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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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