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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雪 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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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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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備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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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竊盜│有期│98.05.25│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7.01│板│98年度│98.07.27│板橋地檢│ │
│ │ │徒刑│ │98年度速│橋│簡字第│ │橋│簡字第│ │98年度執│ │
│ │ │五月│ │偵字第29│地│5135號│ │地│5135號│ │字第1195│ │
│ │ │ │ │65號 │院│ │ │院│ │ │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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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毒品│有期│98.05.26│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9.23│板│98年度│98.10.12│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採尿前回│98年度毒│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8年度執│ │
│ │防制│八月│溯26小時│偵字第47│地│2706號│ │地│2706號│ │字第1521│ │
│ │條例│ │之不詳時│90號 │院│ │ │院│ │ │2號 │ │
│ │ │ │間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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