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453,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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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貳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貳顆、制式霰彈參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民眾吳正宇於民國98年2 月11日上午9時50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街29號旁花圃內,拾獲仿BERETTA 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槍枝2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口徑9mm 制式子彈4 顆(其中1 顆品名誤載為「改造子彈」)、口徑12mm GAUGE制式霰彈5 顆,經送驗結果均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98年10月9日刑鑑字第0980118113號槍彈鑑驗書1 份在卷可查,是上開物品俱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所查扣之槍彈,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一、送鑑改造手槍2 枝,鑑定情形如下:㈠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 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滑套及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㈡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 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滑套及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二、送鑑制式子彈3 顆,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三、送鑑改造子彈1 顆,認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四、送鑑散彈槍子彈5 顆,認均係口徑12mm GAUGE之制式霰彈,採樣2 顆試射,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98年10月9 日刑鑑字第0980118113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見98年度他字第3092號卷第31至33頁),足認扣案之改造手槍2 枝及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2 顆、制式霰彈3 顆均具有殺傷力,皆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經鑑定試射認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2 顆、制式霰彈2 顆,既經擊發而失其效能,即均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聲請人仍聲請沒收上開制式子彈2 顆、制式霰彈2 顆,容有未當,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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