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462,2009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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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後,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移送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七二○九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林玹良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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