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受刑人甲○○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六月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七月十二│九十七年十一月二│九十七年十二月八│
│ │日 │十一日四時許 │日四時四十分採尿│
│ │ │ │前二十六小時內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六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
│ │度毒偵字第六一九│度毒偵字第九三五│度毒偵字第九七0│
│年 度 案 號│三號 │六號 │一號 │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九十七年度訴緝字│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第二六三號 │一二五號 │一0三五號 │
│ ├────┼────────┼────────┼────────┤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九十八年八月十四│
│ │ │六日 │三日 │日 │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九十七年度訴緝字│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
│判 決│ │第二六三號 │一二五號 │一0三五號 │
│ ├────┼────────┼────────┼────────┤
│ │判 決│九十八年一月八日│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十八年九月十日│
│ │確定日期│ │三日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四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七年十二月八│
│ │日四時四十分採尿│
│ │前九十六小時內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七年│
│ │度毒偵字第九七0│
│年 度 案 號│一號 │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一0三五號 │
│ ├────┼────────┤
│ │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八月十四│
│ │ │日 │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
│判 決│ │一0三五號 │
│ ├────┼────────┤
│ │判 決│九十八年九月十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