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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抽頭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四色牌拾貳副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272 號被告甲○○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3日期滿。
前開案件查扣之抽頭金新臺幣150 元、四色牌12副,分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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