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505,2009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柒柒柒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8年度毒偵緝字第434 號被告何順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後淨重0.778 公克,鑑驗時取樣0.0001公克,驗餘淨重0.7779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雪 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