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4 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2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確定,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認受刑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5月8日 │98年4月11日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案號│ │察署 │察署 │
│ ├────┼─────────┼─────────┤
│ │案 號│98年度速偵字第2590│98年度偵字第12864 │
│ │ │號 │號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4445號│98年度簡字第4902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6月11日 │98年6月24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4445號│98年度簡字第4902號│
│決 ├────┼─────────┼─────────┤
│ │確定日期│98年7月6日 │98年7月20日 │
├──┴────┼─────────┼─────────┤
│ 備 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執字第 │察署98年度執字第 │
│ │10931 號 │11430 號 │
│ ├─────────┴─────────┤
│ │上開二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284號│
│ │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叁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 項 │10條第2 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4月21日 │98年4月21日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案號│ │察署 │察署 │
│ ├────┼─────────┼─────────┤
│ │案 號│98年度毒偵字第4076│98年度毒偵字第4076│
│ │ │號 │號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2450號│98年度訴字第2450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7月31日 │98年7月31日 │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3838│98年度上訴字第3838│
│決 │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8年10月19日 │98年10月19日 │
├──┴────┼─────────┴─────────┤
│ 備 註 │上開二罪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8 月確定。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