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550,2009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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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2199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名「霹靂神州II」)貳拾伍片、電腦主機壹臺、空白光碟參拾柒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沒收物,係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3 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21996 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98年9 月21日期滿。

扣案之物(詳如97保55 95 號),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99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98年9 月21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存卷可稽;

而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名「霹靂神州II」)25片、電腦主機1臺、空白光碟37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承明確,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 紙、現場照片6 張在卷供參,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向本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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