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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有「HELLO KITTY 」、「MY MELODY 」等商標圖樣之仿冒拖鞋、零錢包、手提袋等商品共柒佰壹拾參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98年8 月26日期滿。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2 字)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8 月27日以97年度偵字第2012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有「HELLO KITTY 」、「MY MELODY 」等商標圖樣之仿冒拖鞋、零錢包、手提袋等商品共713 件,為被告所有及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在卷(見偵卷第10、226 、227 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在卷可佐。
從而,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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