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四二號(上訴後案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六號)、本院九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四三號(上訴後案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六五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