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傑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傑真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偵字第24847 號),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39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爰單獨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本屬違禁物無疑,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24日3 時2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162 號新萬年旅社607 室為警查獲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得之白色透明晶體1 包(毛重0.43公克,淨重0.39公克,驗餘淨重0.38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8 月7 日北市鑑毒字第646 號鑑驗通知書1 紙在卷可參,該扣案毒品係屬違禁物甚明。
又上開毒品案件,因被告業於96年1月12日死亡,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 月31日以95年度偵字第24847 號、第270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違禁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