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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八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後,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移送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七三三七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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