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696,2009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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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後,於民國97年1 月2 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5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易字第3257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 共5 罪) 、3 月(共3 罪) 、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上易字第1134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 共5 罪) 、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易字第2015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 共5 罪) 、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上開各罪復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

其於97年1 月2 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99年7 月4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6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9年6 月8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5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323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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